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6/2018-41790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藤桥镇 |
生成日期 | 2018-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鹿藤政发〔2018〕7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为加强藤桥镇全域环境卫生管理,巩固“五水共治”成果,继续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的划分 (一)禁养区 1、镇区(含南岸村、石埠村、北岸村、上寺西村、后垟村),轻工产业园区一期规划范围内(具体位置为:下坦河以东,330国道以西,环山北路以南,戍浦南路以北)。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藤桥镇除禁养区外均为限养区。 二、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二)限养区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禁违章搭建养殖棚。 2、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配套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粪便堆放棚、污水贮存池等设施。 3、养殖专业户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严防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4、畜禽养殖户必须实行圈养,严防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对水禽(鹅、鸭)应当实行独立鱼塘饲养,严禁直接饲养于江河、湖泊、水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于水体。 5、防疫管理到位,染病或病死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三、整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为养殖户自行整改期。禁养区内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自行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落实环保治污设施和要求,确保达标排放;在公共区域、河道发现的家禽一律视为无主处理。 (二)各村居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要求,拒不清理整改或经清理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广大群众对严控家禽家畜散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自觉维护周边环境,齐心协力,共建美丽新藤桥!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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