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开意见征集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现拟定《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情况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箱:xxzx@lucheng.gov.cn

2.联系人:徐彬      联系电话:0577-88030592   传真:0577-88030591

3.信函: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10号楼101室

感谢参与支持!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区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较小项目、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较小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介于10万(含)至3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30万(含)至200万元的项目。

(三)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2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五条基建项目中含有相关信息化项目需要审查的,其信息化项目必须与主体项目进行剥离,剥离后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大数据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对审批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立项、预算申请、采购、建设、验收、安全保障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  年度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每年8月底前向区大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并填写《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表1)。区大数据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区信息化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区财政局不安排资金。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稳定的政府数字化转型、智慧城市财政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区大数据局统筹建设的区级政务节点云平台、数据支撑体系、应用支撑体系、中心机房等基础性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政钉、视联网等综合性项目和地图服务等公共组件。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暂缓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

(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三)列入年度计划项目, 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四)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五)与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随意更改的;

(六)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项目要求实行3年免费维保。过保后的维保费用原则上纳入预算,按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的内容在5%至20%进行预算。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较大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前期咨询设计,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见表2)。在项目方案编制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的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年限不得小于5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严禁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较大项目建设方案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布局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等方面,具体的流程如下:(一)区大数据局对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较小项目,由区大数据局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审查项目,以联系单方式(见表3)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二)对于一般项目,由区大数据局选择召开专家论证会或按简易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审查项目,以联系单方式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三)对于较大项目,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区大数据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四)技术审查未通过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业主单位对区大数据局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五)区大数据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六)业主单位将区大数据局的审查意见及最终项目建设方案、立项申请报告报区发改局立项。区发改局对区大数据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项目立项完成后,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批资金。(八)国资一般项目,由国资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国资较大项目,在取得国资部门的方案初审意见后,参照本条(二)、(三)、(四)、(五)款步骤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区大数据局根据相应的认定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预评审机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任务,区大数据局不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业主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自行建设,同时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选型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支撑体系、应用支撑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实体数据中心。(二)未向区大数据局提交数据字典、数据规范,未进入区大数据局综合数据支撑体系内的数据库。(三)用户认证体系未与区大数据局统一用户管控平台对接的新建业务系统。(四)未开展与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五)未明确需求、绩效目标不明确、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防止市场垄断,严禁在项目招标中设置“原厂商产品授权函”、“原厂商售后服务函”、软硬件非目录技术指标参数等控标行为(目录技术指标参数另行发布)。确需设置特殊指标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区采购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智能化”项目按照国家住建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应等级执行,并参照以下等级标准:(一)较大项目的承建单位符合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简称ITSS)的能力。(二)较大软件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资质。(三)涉密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投入应用后升级、维护的及时性,鼓励由注册在本区且经过认定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承建或者与外地企业共同承建。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鼓励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较大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较大项目不得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承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 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大数据局要会同区发改、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区大数据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若确需变更,必须填写项目变更单(见表4),以书面形式报区大数据局核准。变更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额的10%。项目最终决算总额不能超过立项审定总额。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和较大项目的业主单位在项目稳定试运行3个月后,向区大数据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业主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具体如下:

(一)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较大项目需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四)较大项目需提交项目(性能、信息安全)等第三方评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验收由业主组织,区大数据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报送批准。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批复、变更、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等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五)检查技术文档。检查承建单位交付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相关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检查规章制度。检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推荐验收组组长并由验收组长主持项目验收。

(二)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背景、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准备等方面的报告。

(三)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合同履约、人员培训、售后保障等方面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项目竣工意见的报告。

(五)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询、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七)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给出验收结论和意见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过程文档齐全;

2.经费使用合理;

3.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5.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

2.经费超预算;

3.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

4.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5.项目运行不稳定或稳定试运行不足3个月;

6.擅自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7.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四条  不能正常验收项目处理措施。

(一)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向区大数据局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二)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 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表5)报送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将项目竣工文档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较小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同时将项目竣工文档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往年竣工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区大数据局将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相关责任问责制度,每年将对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并公布结果。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该部门(系统)今后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指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及其他成果权)。

项目成果归业主单位所有,区大数据局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业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执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区大数据局依据服务忠诚度、价格合理性、维护市场规范等方面对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测评等信息化服务单位进行排名管理。对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等措施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信息化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等原则,建立多部门共建共管的协同规划建设机制,实现全区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建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信息发布等。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温鹿政办〔2016〕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zip



 

 

关于征求《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的大力支持。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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