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9/2020-022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9-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审计局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于2019年10月31日印发《鹿城区审计局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让大家理解《意见》有关内容和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施行五项制度,注重审计整改。一是施行整改检查制度。将被审计对象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审计内容编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后,审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交跟踪检查整改报告。二是施行整改评价制度。审计报告中必须对被审计对象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审计发现问题的边审边改情况。三是施行整改督查制度。在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事项,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汇报,审计机关及时研究措施,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四是施行整改考核制度。将业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明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五是施行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综合报告。

二、实行进度控制,强化归口管理。对一般审计项目,明确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原则上在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前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的意见;部门复核,一般在收到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审理部门提交审理资料;审理,一般在确认审理资料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完善资料、修改审计结果文书,一般在收到审理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记录、完成补充完善修改工作并提交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督查整改,力求边审边改,对不能做到即时整改的事项,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时间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组检查报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必须书面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将此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资料。此外,对同步审计项目,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对业务归口管理项目,明确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文书应先送业务归口部门会稿,统一要求、平衡尺度。

三、注重内审评价,助力内审发展。将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审计必审内容之一,并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倡导审计组合理运用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成果,借用内部审计人员力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进内部审计发展。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绩效进一步提升。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

解读人:潘修汪(法制审理科);

联系方式:88030761。


政策原文: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