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9-36716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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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增华房屋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杨增华,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前路5号

因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6〕32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杨增华有房屋坐落于锦江路39号110室,属该项目征收范围。

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其提出:要求先给予解决划龙桥前路39号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本机关认为:划龙桥前路39号房屋不属于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该处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故对于被征收人前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被征收人以此为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本机关依法对其启动补偿决定程序。

经查,锦江路39号110室,已办理9-2016-1-129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杨增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已办理温房权证鹿城字第87656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机关最终根据《划龙桥村纬一路村民拆迁联建协议书》及《划龙桥村纬一路村民拆迁安置房结算单》,明确杨增华已实际占有并使用锦江路39号110室,为本项目被征收人,其房屋总面积34.73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18.02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非居住面积16.71平方米,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经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8.02平方米,补偿价值为226511元;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补偿价值为501300元;合计补偿金额727811元。其中室内装修因房屋所有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查,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强制执行时评估确定。

2019年4月29日,区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但被征收人杨增华逾期未提出意见且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区政府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经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8.02平方米,补偿价值为226511元;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补偿价值为501300元;合计补偿金额727811元。

其中室内装修因房屋所有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查,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强制执行时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8.02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保底1000元,上限3000元,故按1000元计算。

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保底1000元,故按1000元计算。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8.02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保底每月67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故共计金额为4050元。

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6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6015.60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款将专户存储,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办理货币补偿款申领手续。

六、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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