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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19-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立案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立案工作规则》等

六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浙依组办〔2019〕1号),制订《行政复议接待立案工作规则》《行政案件办理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规则》《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则》《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和统计分析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经局长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上制度系本机关内部管理的一般性规定,不作为对外公开的工作承诺,相关办理要求、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20日

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立案工作规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案件由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局承办;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的案件转交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根据行政复议接待立案工作需要,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接待立案场所。

三、复议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立案工作,接待立案工作实行AB岗制度。

四、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立案工作应当便民、高效,依法、及时、稳妥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得推诿、搪塞,不得阻碍申请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五、接待立案人员应当保持服饰端庄整洁,态度和蔼礼貌,言行文明得体。

六、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立案人员应详细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接收申请材料,认真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证据清单》,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七、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立案人员应当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八、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确需申请人到场确认的,接待立案人员应在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以补正通知书形式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确认。

九、接待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申请内容审查。

十、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对申请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作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五)有无具体的复议请求;

(六)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八)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九)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十)申请人是否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

接待立案人员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十二、接待立案人员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复议科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依法送达被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审批表》、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复议科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区政府领导审批后,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区行政复议局管辖的复议申请,按规定予以转送。

(四)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通知书经复议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依法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立案人员在申请人逾期补正之日起30日内,填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经复议科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区政府领导审批后,结案存档。

十三、接待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复议科主要负责人汇报立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复议科主要负责人报告,复议科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十四、在立案工作中遇到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复议科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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