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办〔2018〕18号2018年4月14日
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鹿城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灾情和险情。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联动处置。 (4)资源整合,专群结合。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 组织体系和职责3.1 区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鹿城区域内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以及所有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I级、II级和Ⅲ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鹿城分局。 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抢险队伍。 3.1.1 区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指 挥: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国土资源工作)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分管救灾减灾工作) 成 员:区人武部、区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房管中心、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武警鹿城中队、消防鹿城分局等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分管副局长 3.1.2 街镇应急指挥机构 街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由当地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直接指挥部署应急抢险工作;并设立街镇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1.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相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组。 3.1.4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Ⅳ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跨部门的紧急救援。 (3)协调武警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4)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3.1.5 街镇应急指挥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急抢险小组主要职责 (1)街镇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辖区内地质灾害点专项预案,加强对各地质灾害点的巡查、检查,检查监测人员到岗情况,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各项防灾措施和监测责任人,组织落实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统计上报灾情等工作。 (2)情况紧急时,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3.2 专家组区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工作。 4 预防监测和预警4.1 预防与监测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汛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 落实群测群防工作 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民政府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手中。 4.1.3 建设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区农林水利局要及时提供实时雨量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单位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省、市、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连接各街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4 地质灾害巡查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街镇要在区指挥部的指导下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4.2 预警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气象局及区防汛办等部门发布的各种降雨预警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和特征,将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Ⅲ级、II级和I级预警。 IV级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Ⅲ级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Ⅱ级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Ⅰ级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农林水利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及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街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 Ⅳ级预警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指挥部视情况直接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范围包含温州市)。 启动Ⅳ级预警响应指令发出后,相关单位要做好如下措施: (1)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落实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以短信、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防治责任单位告之情况; (2)地质灾害监测人和防治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3.2 Ⅲ级预警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或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范围包含温州市)。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指令发出后,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要做好如下措施: (1)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 (2)区农林水利局及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 (3)区指挥部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实时预警信息,及时提醒受威胁的群众和单位,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 (4)防治责任单位组织并督促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巡查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加密巡查和监测,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5)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随时开展应急调查准备工作。 4.3.3 Ⅱ级预警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或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范围包含温州市)。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指令发出后,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如下措施: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部上岗到位,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参加抢险准备。 (2)防治责任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应加强相关区域地质灾害巡查,并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准备工作; (3)监测人员和巡查人员要加密监测,密切关注险情变化,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4)区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科学有效调配救灾装备,适时发布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命令;协助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4.3.4 Ⅰ级预警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Ⅰ级预警响应: (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范围包含温州市)。 启动Ⅰ级预警响应指令发出后,在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如下措施: (1)区指挥部应立即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立即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 (2)防治责任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应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村居、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3)地质灾害监测人及巡查人员加密监测和巡查频率,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4)消防等应急抢险队伍要立即检查抢险装备是否能正常运行,做好抢险准备; (5)卫生等医疗部门要检查应急医疗用品和设备是否足够,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 (6)民政等物资保障部门要立即准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7)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单位要保障应急调查装备,专家组要做好临灾受命的准备。 5 险情灾情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镇或者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街镇。 当地街镇或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立即向区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力争在事发30分钟内电话报告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 应急响应措施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现场救灾。发生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当地街镇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救灾,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二次伤亡,及时抢救伤员。 (2)转移安置人员。当地街镇、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对威胁范围内的人员进行转移,在第一时间内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街镇加强对避险安置点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在临时避灾场所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3)组织抢险救灾。消防鹿城分局等有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4)组织救治伤员。地质灾害导致人员受伤的,区卫计局应迅速将救出的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需要急救的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并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开展应急调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要及时组织应急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查明灾险情基本情况、成因,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和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专家派遣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 (6)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区指挥部指导街镇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交通警戒线和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7)组织救灾救助。区民政局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避险安置场所的指导,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8)配备物资装备。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单位协同做好抢险救灾专用车辆、交通工具等装备的调配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调配救灾装备,如果当地应急装备不足以应对处置工作,可申请向上级指挥机构调用装备。 (9)确保通信联络和电力畅通。区经信局要组织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鹿城供电分局等电力部门要对受损的电力设施进行工程抢险维修,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保障供电正常。 (10)维护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11)组织清理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清理,包括灾害堆积体的清理。经现场清理完毕后,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确定是否还存在次生灾害的可能。对于仍可能发生灾害的,要树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牌,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 (12)发布相关信息。发生Ⅳ级地质灾害由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参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对Ⅰ级、Ⅱ级、Ⅲ级或者有人员伤亡的Ⅳ级地质灾害,由省、市指挥部发布。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3 应急响应分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5.3.1 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相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2 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 应急响应结束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清理完毕后,经专家组鉴定,IV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是否结束由市指挥部决定;Ⅱ级和Ⅰ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是否结束由上级部门决定。 6 后期处置6.1 现场调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先期现场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等级,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形成完整的应急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防灾措施及成效,包括已采取的各种防灾减灾措施,其效果如何;地质灾害成因和类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一步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6.2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分析地质灾害的原因,上报区指挥部。 6.3 善后处理对因处置地质灾害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工作。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应急综合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区政府应重视地质灾害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由驻军和武警部队、街镇、村(居)民委员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组成,平时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与救灾能力。 7.2 资金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经费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按照《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执行。 7.3 物资、装备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用储备库,主要储备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物资和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交通与信息传输工具等抢险救灾装备,保证物资的正常供应和装备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要经常检查和更换各种物资,定期保养各种设施装备,确保在应急处置时要拉得出、用得上。当地街镇应加强对避险安置点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发生地质灾害时,先动用当地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不足时,各街镇进行相互调配。 7.4 通信、交通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健全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体系,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相关单位、街镇、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通信设备有效,保证通讯畅通。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手机、卫星电话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5 技术保障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同时要加强对专家的考核与监督,及时补充、调整。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要加强与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等地勘单位的技术协作。 7.6 宣传与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灾演习和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工作。 7.7 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发布,按《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信息发布与通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7.8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8.1 预案管理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单点预案由各防治责任单位组织编制并批准实施,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备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单点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在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2 预案更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组织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8.3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指导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 9 附则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等。 (3)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5)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6)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鹿政办〔2017〕29号)随文废止。
附件:鹿城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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