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温鹿政办〔2018〕10号
2018年3月1日

 

第一部分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区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及《温州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教育局所辖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寒潮、高温、地震、海啸、地质灾害、雾霾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台风、暴雨以防汛防台专项预案为准)。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校园治安、刑事案件;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四、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三)部门联动、协调应对。

(四)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五)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鹿城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教育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教育局、区监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部门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作出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应急办),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所辖学校(幼儿园)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区监委负责对在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三)区信访局负责做好重大教育信访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协助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封锁事故现场或可疑区域,负责做好安全保卫、秩序维护、交通疏导、事故调解以及强制执行任务;在处理统一考试安全事件中,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及时侦破案件,维护考试权威和考场秩序。

(五)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学校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经费落实工作。

(六)区卫计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方案;负责对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伤亡进行现场卫生处置,做好患者或伤者的救治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防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态扩大。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全区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区教育应急办职责

(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制订预防、处置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学校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配合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一般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作出处理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协调具体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息,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及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行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险情区域师生员工的安全转移工作等。

(三)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追究责任,实施奖惩;排查损失情况,督促学校开展修复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做好事件的调查和结案等工作。

(四)负责向区应急办报送当年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和第二年预案新编、修订、演练计划。

第三部分  运行机制

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逐级报告制度

(一)一旦获悉可能发生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应急办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波及范围,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和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区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要即时向市教育应急办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属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可以越级上报。

(三)当发生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教育应急办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因瞒报、少报、漏报、迟报而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教育、卫计、公安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各部门要将部门初步调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全面了解基础上给出初步调查结果后,各部门以该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各自上级部门。

二、先期预防和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重点做好防汛、抗台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一旦接到预报,立即进入抗灾状态。

1.一般灾情。

值班人员向区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区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通知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抗灾准备。

2.较大灾情。

所辖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区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落实防御措施,通知地处危险位置或有危房的学校做好抗灾准备。

3.重大灾情。

区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向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和协调各学校、幼儿园做好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工作;全力做好师生员工、财产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1.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突发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受伤害师生员工,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区教育应急办,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求助。

3.接到报警,区教育应急办即刻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指导学校(单位)进行自救,及时切断危险源,预防和制止事故灾害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报情况,听从指挥。

4.组织学生疏散,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阻止学生参加突发事故救援。

5.对事故的处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校确负有责任的,应及时筹措、兑现赔偿资金,防止矛盾扩大。

(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要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

1.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区教育应急办组织专门人员指导与督促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状态的准备;学校内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要加强对厕所、食堂及饮用水等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掌握全体师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计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避免人群的聚集;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计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适时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中小学校须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2.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应立即停止出售食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市场监管、卫计、教育和公安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并做好有关现场保护;落实卫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卫生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持学校正常秩序。

3.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迅速报告区教育应急办、区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将受害发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卫计部门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群体性事件。

1)一旦出现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所在学校或单位要立即向区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的方法,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2)区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要严密掌握、控制现场动态,注意调查取证;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组织人员情况,耐心细致说服他们配合做好劝散工作。

3)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区教育应急办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事态平息后,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1)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立即向区教育应急办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区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2)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决定。

3)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公安、教育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开展调查处理,尽可能地将波及范围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按规定作出相关决定。

4)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失控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公安、教育等部门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并按规定作出相关决定。

三、应急保障机制

各学校或单位要根据要求配备消防、救灾所需物资,加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实战能力训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物资能源供应充足、医疗卫生服务、现场治安、交通运输等工作措施到位。

四、后期处置措施

(一)善后处置。

区教育局要查清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档案。

区教育局和事发单位应按照逐级报告制度,做好后期处置情况报送工作,并且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案,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

(三)实施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制度。

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

(五)预案管理。

1.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查遗补缺,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

2.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地方校本课程等,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4.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5.本预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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