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7/2019-3676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文〔2019〕5号 |
温鹿文〔2019〕5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直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考勤管理办法,并于3月中旬报局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月29日
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 (一)指纹考勤签到。1、每个工作日分上午签到,下午签退共2次,每个工作日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无请假说明的,按旷工半天处理;2、考勤签到一律用本人人脸识别或指纹录入为准,不得以他人代替录入。 (二)外出登记审批。实行工作纪实制度,工作人员凡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应事先征得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的许可,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上标识走向,并在《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时间及事由。外出未请假、未登记外出去向或出现外出造假情况,均按缺勤处理。 (三)处罚惩戒。工作人员上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每发生1次扣50元,若无指纹录入缺签的1次扣80元。一个月内缺签累计达5次以上者,除按次数扣除规定的相应目标考核奖金外,还由局分管领导给予谈心提醒教育1次。 (四)下属单位每月5日前将考核情况汇总至局机关办公室。 二、请假 (一)请假程序规定。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预审批,填写《因私出国(境)预审批单》, 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备存,领取护照(通行证)办理签证手续,于正式出行前一周内填写签批《请假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备存。 (二)请假管理权限。全体工作人员请假超过1天至3天(含3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按审批权限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岗后到局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三)处罚惩戒。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严格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正式人员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天外,当年考核定档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停发当年度考绩奖,临时(文职)人员予以辞退;当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四)年休假。1.正式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以上假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工龄已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正式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前款4类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3.不跨年度安排年休。4.年休假应不影响工作,如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休假人及相关审批人责任,年休假期间如出现紧急任务需马上到岗的,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否则按旷工处理。5.临时(文职)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允许情况下,本年度可享受5天带薪事假。 (五)事假。正式人员应休满年休假期再请事假,其事假期间待遇按《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六)病假。连续或一个月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诊断意见(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住院人员可先委托他人代填请假单,出院后再予以补齐相关资料。正式人员病假期间待遇按《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七)婚假。根据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的,婚假为3天,假期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如有特殊原因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将婚假延后休息,但不得多次分时段执行,仍需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八)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根据2016年新制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奖励与保障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另外,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经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九)丧假。直系三代以内血亲及直系姻亲(仅限于配偶父母)过世的,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十)探亲假。探亲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班值班补休 (一)加班规定。因公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活动占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不视为加班。 (二)值班规定。值班期间,可根据安排,参与市场监管执法、阵地活动设施现场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审批规定。加班后按审批权限由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签《加班记录单》,加班单要求在5天内报办公室备案,补休时间要就近在1个月内,申请补休参照请假程序执行完成后方可安排,过期后自动放弃。 (四)补休规定。加班时间可安排补休或领取夜餐费形式给予补偿。1.补休时间按半天为单位计算:在法定工作日连续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可安排补休半天;连续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及以上的,可安排补休1天。2.夜餐费按照《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温鹿财政[201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公布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上个月考勤工作,定期及时报主要领导核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通报。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本规定执行。直属单位考勤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规定,并备案至局办公室。 附件:1.《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 2.《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温鹿财预〔 2016 〕110号) 3.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预审批单 4.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5.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外出登记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鹿城区文广旅体系统工作人员出入境预审批表
注:报局办公室备案后可领取个人护照,并于出行前一周提交正式请假单及年休卡,出境回来后一周内上交护照。
附件4
附件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