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9-4179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3-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 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街镇,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管理职能,全面规范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全面落实街镇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主体责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1〕81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1〕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村委会账户使用。原各村委会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再使用,务必于3月31日前注销完毕。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待处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未领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未开立等特殊情况的,原村委会账户允许暂时保留,但必须暂停使用,待特殊情况解决完毕后,立即进行注销处理。 二、全面强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6月底前抓紧申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新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此证开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村集体所有货币资金收支(包括上级补助、奖励及社会捐助的资金)均应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村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三、进一步强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管理职能。各村经济活动均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立项、签订各项合同主体、各发票名称均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二、三产返回地原以村委会为主体的,均应变更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签订的相关合同未履行完毕、政府土地征用相关款项仍需要核算、工程项目资金未结算完毕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主体予以承接。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19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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