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9-1745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9-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4日下班前反馈意见。联系人:陈岚,联系电话:057788226079

                                                                      2019年4月17日

 

附件:《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        

 


附件:

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为更好的适应和推进新形势下全区专利工作,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温鹿科〔2013〕4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国内授权专利”修订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修订为“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2万元”。

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修订为“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四、《办法》第八条取消第(一)款 “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前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但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前通过购买、转让、申请人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不予专利资助。

六、本通知由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9年4月  15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