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9-17453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4日下班前反馈意见。联系人:陈岚,联系电话:0577—88226079。 2019年4月17日
附件:《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
附件: 修订《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为更好的适应和推进新形势下全区专利工作,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温鹿科〔2013〕4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国内授权专利”修订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修订为“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2万元”。 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修订为“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四、《办法》第八条取消第(一)款 “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前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但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前通过购买、转让、申请人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不予专利资助。 六、本通知由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9年4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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