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5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030383;

2.传真号码:0577-88030383;

3.电子邮箱:415701822@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7号楼217办公室,区经信局,邮编325000。

附件:《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在外企业总部项目,推动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纳税登记;

(二)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总部企业在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金融机构除外);

(四)不同行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和综合业态:年度区级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包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度区级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年度区级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3.建筑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度区级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4.金融机构: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鹿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等在我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上市企业财政隶属关系需在我区,其他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六)税收归属鹿城区的金融机构分公司,年度区级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符合本条的金融机构分公司可不受第一条第(一)款独立法人要求限制)。

(七)对“三新经济”企业(包含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通过区政府“一事一议”认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总部除外):奖励额度为企业入驻当年(年度)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入总部型企业的团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金融总部,除市级政策给予的开办补助外,次年给予实收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对其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自认定之年起连续奖励5年:前3年给予奖励100%、后2年奖励50%。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高管(企业总部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二)对已落户的总部型企业,以上一年度对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上一条款的政策。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5年内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在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已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机构除外),新增租用办公用房、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参照新落户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建立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办、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与规划,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新设立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可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认定和管理。认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五年以内不得更改。

(四)受资助(奖励)的企业需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迁出鹿城区,如有违反,区政府将酌情追回部分资助。

(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申领奖励时,需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如无法达到认定条件将不予奖励。

(六)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里5+X政策已经给予奖励的,只奖励本政策里超出的超额部分;人才政策按市里5+X政策进行奖励(由市财政奖补)。

第七条 本意见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4日,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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