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刘旭海,鹿城区藤桥镇户籍。当事人原有3间2层、1间1层,砖结构住房,座落在鹿城区藤桥镇潮济村潮济路67弄12号。该房建于1985年,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可予以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1、土地使用依据:温集用(2015)第1-00048号;2、土地使用面积:150.46㎡3、地 类(用途):住宅用地;4、建 筑 规 模:3间2层、1间1层,计建筑面积284.47㎡;5、建筑使用性质:住宅;6、建 造 时 间:1985年;7、建筑四至关系:(具体用地位置详见右侧附图):东:空地; 西:路;南:空坦;北:空坦。 凡是与上述建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或对该建筑建设时间存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材料,到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藤桥规划管理所(地址:藤桥镇泰新街国土资源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577-86480189)申报登记,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依法予以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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