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9-4181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鹿城区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温村整建办〔2019〕6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坚决消除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夯实乡村振兴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到7月底,集中一百天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开展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深化农村环境“三大革命”,针对当前影响农村环境整洁的突出问题,攻坚克难,集中力量从面上推进农村环境清洁,点上抓好农村环境专项整治,掀起全区人民关心、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乡村清洁热潮,确保7月底前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盲区、卫生死角全面整治,农村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建立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区处理”四级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机制。以村庄周围、房前屋后、院里院外、田间地头、集贸市场等作为整治的 (二)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坚持管治结合、标本并举,加快农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卫生改厕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运维信息化监管平台覆盖,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清理水域漂浮物,大力清理村内塘沟,引导农户节约用水、规范排污,提高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推进农村公共厕所改造,建立农村厕所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农村旅游厕所建设。推进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制毒点清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排查化学品存放窝点和毒品及原料加工窝点,坚决防止制毒活动污染农村环境。 (三)全面建立清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的长效保洁机制,做到人员、制度、职责、经费四落实。将清洁乡村纳入到村规民约,倡导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扩大农村清洁长效机制覆盖面,尤其是城郊结合部、边远山区和常住人口少的村庄。积极推进美丽庭院创建,进村入户宣传卫生习惯,充分发挥广大村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培养一批环境管理的生力军。逐步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提高村民清洁卫生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倒、墙壁乱涂乱画、畜禽乱撒乱跑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攻坚合力。各有关街镇是清洁乡村“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协同抓、合力抓。各街镇要制订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农村保洁、垃圾处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项目攻坚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促,联合全面排查。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农村环境实际情况,找准找实突出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压实责任,落实措施。对一些重点、难点整治项目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建立有效推进机制,逐个破解攻坚中的困难和问题。清洁乡村“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将作为乡村振兴和垃圾分类工作的评价依据 (三)加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实时把握整治进度,及时总结推广攻坚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形成你追我赶、竞相奋进的良好氛围。各街镇要每月填报《温州市鹿城区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月进度表》,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区千百办(区农业农村局),7月底整治行动完毕后报送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滕海晓,55567354(兼传真),邮箱:158138879@qq.com。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月进度表
鹿城区“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0日 鹿村整建组[2019]2 号(关于开展鹿城区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doc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清洁乡村“百日攻坚”行动月进度表 街道、镇(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月28日,逾期按上一次进度数据统计。 联系人:滕海晓,55567354(兼传真),邮箱:158138879@qq.com。 填报人: 联系方式: 街镇负责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