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9-3669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9〕31号 |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区域概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指 2.2区防指分指挥部 2.3基层防汛组织 2.4工作职责 2.4.1区防指职责 2.4.2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职责 2.4.3区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职责 2.4.4 区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职责 2.4.5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 4.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一般(Ⅳ级)事件 4.1.2较大(Ⅲ级)事件 4.1.3重大(Ⅱ级)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2.5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4.3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江河洪水 4.3.2台风灾害 4.3.3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4.3.4水利工程险情 4.3.5干旱灾害 4.4信息发布 4.5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预案管理 6.1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6.2解释部门 6.3预案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范围内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区域概况 1.5.1基本情况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下游内陆南岸,介于东经120°42′至120°47′,北纬27°58′至28°09′之间,从最东到最西长约41.43km,最南至最北宽为20.65km,总面积294.38km²,常住人口129.33万。东接龙湾区、乐清市,西、南两面毗邻瓯海区,西接丽水市青田县,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鹿城区位于瓯江下游河口区,受干流洪水、下游潮水和支流山洪共同影响,主要支流有温瑞塘河、戍浦江、荫溪、仰义河以及沿江的一些小流域。区域境内地貌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地势从西向东呈梯形状倾斜。东部频临瓯江,属冲积与海积平原,城区系瓯江下游平原,并散着郭公、海坦、华盖、积谷、松台、巽吉、杨府等孤山与孤丘,多数在100m以下。西部戍浦江流域中上游是鹿城区的主要山区,地处浙南沿海温瑞平原区与西部低山丘陵区结合部位。戍浦江中下游属河口冲积小平原,地面高程一般3.0~5.0m之间,区内三面环山,东面戍浦江口与瓯江相连,为典型的山间盆地,山峰海拔大都在700m以上。 1.5.2气候特征 鹿城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降水充沛,日照充足。据温州站观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17.9℃,月平均最高气温32.1℃(7月份),月平均最低气温4.6℃(1月份),极端最高气温39.3℃,极端最低气温4.5℃。多年平均水汽压18.6hpa,平均相对湿度81%,平均风速2.0m/s。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4.8m/s,实测最大风速34.0m/s。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设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区防指 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农口区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有关副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武警鹿城区中队、消防鹿城分局、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以上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2区防指分指挥部 区防指下设区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区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区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武警鹿城区中队等为成员单位。 区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鹿城供电分局、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武警鹿城区中队等为成员单位。 2.3基层防汛组织 街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指和街镇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4工作职责 2.4.1区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的有关问题。 2.4.2区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小流域治理与水工程抢险,制定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分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水利、农业有关防汛问题。 2.4.3区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城市防台防洪工作,落实上级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制定修编分指挥部防台防洪预案,组织协调分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市政、城市排涝的有关问题。 2.4.4区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职责 负责协调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辖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武警鹿城区中队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4.5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汛防台纪律、决策、命令等情况,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区人武部:负责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在特别重大汛情时向区防指派驻联络员,同时负责组织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等新闻信息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和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本地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 区新闻中心:负责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区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培训机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宣传;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协助安置点学校接收临时转移人员。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稳定;协助街镇转移危险区群众。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社会养老机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下拨防汛防台抗旱相关专项资金, 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协助街镇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评估建筑行业灾害损失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城市人防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道路、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各级公路部门和交通在建工程的防台避风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协助海事部门做好防台避风安全水域(锚地)的划定、建设和维护工作;必要时协助公安、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疏通航道;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洪涝灾害损失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全区实时雨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等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做好全区水雨情监测、工情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养殖防台风工作;调查核实水利、农业、渔业灾情。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救灾期间市场运行秩序;负责监督管理灾后物价;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城区防洪排涝应急处置;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及时清除障碍物。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台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抗灾、救灾化肥等农资商品的储备,指导灾区做好农资商品的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汛防台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鹿城供电分局: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指挥及防洪抗旱排涝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水电厂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全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负责防汛防台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专用车辆畅通无阻;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 武警鹿城区中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消防鹿城分局:负责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组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负责城区积涝点的应急排水工作。 3.监测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向有关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组织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区防指。 4.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街镇、成员部门也应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较大(Ⅲ级)事件处理: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2)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我区将发生较大范围50mm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区日面雨量达50-80mm,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mm,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mm,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小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以上—5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重大(Ⅱ级)事件处理: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市近海转向。 (2)全区日面雨量达80-100mm,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mm,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mm,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小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5%以上—50%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1.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处理: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 (2)全区日面雨量达100-150mm,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mm,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mm,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小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以上—4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区日面雨量超过150mm,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mm,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mm,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小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30万人以上。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2)区防指副指挥视情况连线街镇进行动员部署。 (3)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4)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相关科室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镇要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要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进岗到位。 (5)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街镇每日18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农业农村(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值班。 (3)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电力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镇分管领导要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4)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街镇每日8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3)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街镇,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 (4)区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提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区防指副指挥值班。 (7)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联络员进驻区防指。 (8)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温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镇主要领导要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9)视情况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或视情况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街镇每日8时、18时或视情况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街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必要时,区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区防指。 (5)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宣传、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武警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驻区防指。 (6)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各街镇党政主要领导要进岗到位;应急抢险队伍要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7)视情况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8)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9时或视情况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街镇防指每日7时、13时、19时或视情况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9)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4.2.5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防指指挥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台风即将登陆鹿城的;瓯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仰义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下达《关于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宣布启动紧急防汛期,并报告市防指。 (2)制定下达《温州市鹿城区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各街镇、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实施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 (5)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6)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7)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8)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况撤离危险区域。 4.3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3.2台风灾害 (1)各成员单位、街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相关街镇做好在瓯江鹿城区避风的海上船只管理,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江心屿景区、山区农家乐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3.3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4.3.4水利工程险情 (1)相关街镇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2)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3.5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仰义水库、藤桥水厂等单位制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区防指批准后实施。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4.4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街镇,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区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统一由区防指上报上级单位。 4.5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台风、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根据台风或汛情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相应调整响应等级,调整原则为预报登陆点在我区北部适当降低响应等级,预报登陆点在我区南部适当提高响应等级。 5.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区防指和洪涝台旱灾害发生的街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预案管理 6.1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6.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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