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9-0131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9年8月13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42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该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及中共温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文旅融合方向及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实际,在原《鹿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温鹿政办〔2011〕196号)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废弃地、荒山、荒地、荒滩等低效用地,多渠道多方式供应旅游用地。 (二)鼓励推进地接招徕。鼓励旅行社招徕境内游客。鹿城区持有法定资质的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客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一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8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元/人,1.5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元/人,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5元/人;游客在鹿城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两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8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元/人,1.5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5元/人,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20元/人。同一团队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国家A级景区、特色(旅游)小镇、风情小镇、旅游度假区等创建。创成国家4A级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情小镇的,均给予100万元(含市级奖励50万元,参照文件为温委发〔2018〕45号)一次性奖励;特色(旅游)小镇、大型品牌夜游项目、具有较大社会及经济影响力的旅游重大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景区镇(街道)、A级景区(村)创建。创成3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4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5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1A级景区(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2A级景区(村)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3A级景区(村)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特色庭院(场所)培育。文旅部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对当年被评为特色庭院(场所)并向游客开放成为旅游打卡点的,给予创建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智慧旅游发展。对具备公共区域免费WiFi、视频监控智慧导览、智慧支付、大数据分析等智慧综合管控服务平台及引入5G技术、ARV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最新技术且与市、区旅游云数据中心、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目的地智慧营销平台实现对接的各类文旅产品、项目、场馆等,按投资方智慧旅游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旅游项目除外)。 (七)鼓励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参加市、省、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按照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市级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省级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国家级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5万元的奖励。同一比赛不重复奖励。 (八)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产业带动作用强、且投资规模大、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并成熟运营的旅游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项目的各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推动文旅融合发展。鼓励各类主体推出旅游+演艺、旅游+非遗、旅游+文创等文旅融合创新项目,对具有引领性且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10个;鼓励各类文化场馆融入旅游元素,加入体验项目,转换为旅游产品,成为文旅融合首选目的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A级景区(村)、特色夜游街区、景点、文保场所等推出面向市民及游客且常态化的主题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每年给予补助3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外)。 (十)鼓励开发生产鹿城特色文旅商品。经文化旅游部门新认定为鹿城特色文旅商品并批量投产的,给予当年度销售额20%的市场推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开发鹿城四大特色文旅商品系列。包括:(1)鹿城非遗产品;(2)结合历史街区与江心屿等地域特点的文创产品;(3)鹿城元素的工艺美术品;(4)鹿城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鹿城特色文旅商品在市、省、国家文化旅游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分别给予开发产品企业和个人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举办节庆赛事活动。对经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节庆赛事等公益活动,按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15万元,每年每单位不超过30万元。 三、适用对象 (一)在鹿城区纳税,且对鹿城区财政收入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各类特色场馆(所)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餐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二)在鹿城区投资与旅游相关项目的建设主体。 (三)各类旅游和旅游+融合品牌创建,项目策划、运营的主体单位,包括企业、个人和相关的镇(街道)、村(社区)。 四、生效日期 该政策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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