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9-3688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关于印发鹿城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藤桥镇人民政府、山福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了《鹿城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自即日起试行。
附件:鹿城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 鹿城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精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乡镇同意,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试点范围,其余场点仍按现有政策领用疫苗。 (二)畜种和病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生猪: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奶牛:口蹄疫(O型+A型); 肉牛:口蹄疫(O型); 羊:口蹄疫(O型)、小反刍兽疫。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19年度的补贴标准为:生猪口蹄疫疫苗0.5元/mL,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1.44元/头份,猪瘟疫苗0.35元/头份;奶牛口蹄疫疫苗2元/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0.5元/mL,羊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四)补贴数量。结合家畜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等因素,补贴数量分别如下: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高致病性猪蓝耳病3.5头份,猪瘟8头份;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4.5头份;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10mL;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5mL,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 (五)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补贴标准×补贴数量”测算,2019年的补贴金额如下: 1.生猪: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标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5元。 2.奶牛: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标准为9元。 3.肉牛: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标准为5元。 4.羊: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标准为2.9元,其中口蹄疫2.5元,小反刍兽疫0.4元。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上述补贴标准均按全程饲养的自繁自育场出栏用于屠宰的生猪、肉牛和肉羊,或存栏的奶牛测算,各地可根据饲养模式、品种和实际免疫情况进行调整细化。实施期内养殖场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应调减补贴金额或不予补贴。养殖场若1次抽检不合格,必须查找原因强制进行补免,并适时追加2次抽检,如果2次不合格补贴金额不高于70%,3次及以上不合格不予补贴。 三、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养殖场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区畜牧兽医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我区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1。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录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实施养殖场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区畜牧兽医局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五、实施工作流程 (一)养殖场的确定。 1.养殖场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7月底前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相关资料。 (1)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见附2);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3);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与备案。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前,按以下办法申请、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申请。养殖场根据所在区畜牧兽医局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5); (2)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发票复印件; (3)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每次样品量不少于30份); 2.补贴资金审核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对养殖场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结果、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养殖场上报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测算。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待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配套后发放到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二)加强疫苗使用监管。 将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附:1.浙江省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3.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4.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附1 浙江省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2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附3 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4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