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9-0150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19〕96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CD68-2019-0004 |
现将《 “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退出效率,推动名称、经营场所等市场资源高效重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助力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创建行动,现结合鹿城区“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以下简称经营区)创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区,包含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和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具体范围东起解放街、西至信河街,南起第一桥、北至广场路。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位于鹿城工业区中国鞋都一期泰力路与鞋都大道交叉口。 第三条 经营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转让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愿意将其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转让给新经营者,新经营者愿意受让。 (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经营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 (三)拟任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由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签名,属于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财产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转让变更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严重的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将该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登记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请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区内经营餐饮、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需前置审批和后置许可备案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全区任何一个市场监管所、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就近办理,同城通办流程按照《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温鹿市监[2017]17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09月2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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