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温鹿法建领办[2020]9号)要求,决定编制《鹿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予以公布。 附件:鹿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 鹿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性质 | 实施依据 | 1 | 实施全日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2 | 实施全日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地址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3 |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 1.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相关招生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4.撤销招生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 5.招生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6.吊销办学许可证; 7.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二)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