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2023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局长。

第三人:潘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114日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9]5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12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0123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审理,本机关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审理。202033日,本机关依法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事发当天,申请人和三个朋友在吃夜宵,然后旁边来了一桌男的和三个女的。女的跟申请人这边的马xx认识就过来喝了两杯。旁边那桌男的就一直在骂申请人和他的朋友,说要打他们,并叫了自己的哥哥过来。马xx就跟他们在对面争吵,申请人看他们要打起来了,就冲上去拦着让他们不要打架。结果过了一两分钟,林xx冲上来打了对面的人,民警就说申请人帮助他一起打,说知道申请人没打。录口供的时候,申请人和其父亲还特意再次确认了情况。民警说,林xx是自己过去殴打第三人,当时申请人是在拦着他们。因申请人正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可能因为一件小事去打架。而且申请人和他的朋友都未成年,对方也不敢打他们。民警未将口供写好,没有给申请人行政处罚书,也未进行调解,就把处罚单给了检察院。因此,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经公安机关调查,201910183时许,申请人、林xx“马xx”等人在鹿城区松合街道杏花路二高泡泡店与第三人等人因同伴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第三人行至二高泡泡店对面马路时,申请人冲过去推攘并抱住第三人,林xx同时赶上去对潘xx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后申请人、林xx等人逃离现场。该第三人后又被另一男子(身份不明未查获)殴打。第三人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第三人的陈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案件调查所得的事实及证据,并结合申请人、林xx在本案中殴打行为的起因、过程、后果,以及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认定申请人、林xx的行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因申请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后申请人的同伙林xx被抓获归案,该林卓名亦承认伙同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殴打的违法行为,于20191118日被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有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与林xx结伙殴打第三人的违法事实,本案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可清楚、明确反映申请人冲过去推攘并抱住第三人,林xx同时赶上去对第三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申请人、林xx均承认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辩称的无殴打对方行为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9]5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910183时许,申请人伙同林xx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杏花路二高泡泡店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在杏花路二高泡泡店的马路对面,申请人抱住第三人,林xx对第三人实施殴打。第三人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191018日受案,同年11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申请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9]5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行政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协助他人殴打第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申请人于2019114日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9]5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114日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9]5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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