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68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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