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69号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茂,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征收我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导致我户未被协商拆迁的房屋受损要求修复并恢复租赁的报告>的回复意见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人提交报告,要求被申请人恢复房屋及有关设施原状、赔偿损失,该报告系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回复“你方主张的违法拆除房屋事实不成立,故你方要求街道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等请求,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回复系不予赔偿决定。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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