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18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
生成日期 2020-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下称“《市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度的精神,鹿城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下称“《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方可适用房票政策给予发放购房房票。

二、可购房源

《细则》规定房票可购房源类型有三类,但实际工作中具体房票可购房源类型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其中定向定价商品房、统筹安置房仅限于住宅。

三、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安置补偿权益后的总金额,可包含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的,权益金额包含鹿城区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的按期签约腾空所有的补偿、奖励、补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除外)等,并可给予房票奖励。涉及征收非住宅实行房票安置的,亦同样处理。考虑到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被征收人其旧房的腾空搬迁及在外过渡周转可能需要资金周转,因此《细则》规定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是否货币领取。

四、房票使用

(一)关于房票使用人。《市实施意见》规定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间不得转让。为此《细则》设置了“房票使用人”的概念,规定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时即应当明确房票使用人并载入协议及房票,以避免房票流通扰乱市场秩序。

(二)关于房票利息。一是,《市实施意见》中“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LPR计息”的表述虽已明确了计息截止日,但具体如何计息尚未明确。为明确统一做法,《细则》规定购房合同签订日即为“购房款总价”所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日,也就是说票面金额在购房款总价范围内的部分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使用(不分期付款),该部分金额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止。二是,根据《市实施意见》“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剩余额度高于房票金额 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的规定,在房票使用完毕或有效期届满前,房票利息计算的基数尚存在不确定性。故《细则》规定利息统一在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或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

五、定向定价商品房

(一)关于可购面积。《市实施意见》规定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套型面积按应安置面积控制。因此《细则》根据我区现行征收产权调换政策对住宅与非住宅征收后可购买安置性商品房的面积分别规定。住宅征收的按原拆套内面积的1.3倍或原拆建筑面积就高确定;非住宅征收的按货币补偿权益金额除以住宅安置房比准价确定。

(二)关于认购定位。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认购定位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并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后至腾空期限前完成签约腾空的,其定向定价商品房应当在其余按期签约腾空房票对象定位完毕后,再根据实际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依次定位。

六、统筹安置房

(一)关于选房方式。由于统筹住宅安置房的套型面积、地段房价差异较大,且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的延伸。为了实际操作时更机动灵活,在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和购房补贴未使用完毕前,购买统筹住宅安置房不设面积档次、也不限购买套数。

(二)关于购房补贴。由于老旧小区原有建筑密度高、旧房户型小,为尽可能改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细则》规定购买统筹安置房的可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纳入票面金额,不计算利息,到期未使用的自行失效且不可申领货币。

七、其他规定

为确保拆后地块的供地、建设模式统一,《细则》规定以集体土地为主的区块因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以国有土地为主的区块因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施行时间

《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

解读人:诸陈东(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联系电话:5939712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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