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212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房产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12月15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鹿政办〔2020〕61号,下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申请对象和条件、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实施保障与管理、附则。 (一)总则。确定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各街镇、用人单位、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中心的职责分工。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车辆、企业认缴出资额等条件予以明确,确定准入条件。 (三)申请途径和材料。确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途径和所需材料。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确定审核要素及受理审核全流程时限为14个工作日,确定区民政局、区房管中心、各街镇、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受理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五)实施保障与管理。确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保障形式。确定租赁补贴保障补贴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确定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租金标准。确定年审、变更、退出等管理内容。 (六)附则。确定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确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年审时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审核条件仍适用于《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 三、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解读人:陈望新(副主任); 业务科室:住房保障科,联系方式:8861017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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