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20-1891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温政办函〔2020〕2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温鹿政办〔2020〕47号)等要求,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指南》。 一、裁决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申请的房屋拆迁裁决。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的字样; 申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上陡门7组团22幢鹿城建设大楼。 三、裁决流程 (一)提出申请: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处理: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5.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6.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如存在需中止裁决或者终结裁决的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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