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179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3月18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一、出台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一)增设营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下调货币补偿奖励幅度。 针对营业、办公用房征收新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同步将营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奖励调整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 (二)优化《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个别条款 对《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搬迁费标准、货币补偿款支付期限,安置性质商品房不足部分建筑面积退购价格等条款予以优化。 三、生效时间 该修改政策自2020年3月18日起施行,并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政策文本。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 解读人:施闻(单位分管负责人); 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联系方式:0577-5939712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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