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传真号码:88281835

2、电子邮箱:139778081@qq.com

3、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251号,邮编32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征求意见”。



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8日







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强化运行监测,充分发挥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鹿城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区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区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鹿城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从事粮食、蔬菜、果树(含经济作物)、茶叶、中药材等种植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1000亩;蔬菜300亩;果树300亩;茶叶500亩;笋竹1000亩、木本粮油林500亩;中药材300亩;花卉10万盆(株);生猪、羊存栏2000头;牛500头;鸡、鸭5万羽;兔、鸽2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300头;蜜蜂500箱;渔船10艘;渔运船2艘;水产养殖面积500亩或网箱2000平方米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五)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七)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优先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八)优先条件。企业自建基地产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区级(含区级)以上名牌称号的;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以上情形之一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基本概况、年度总结;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辖区街镇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带动农户说明;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申报企业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属地街镇按照本办法的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综合评定。

(三)对审查合格、拟评定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对企业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定期监测从企业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实施。

第八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当年已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的企业可不再重复提交文本材料,区农业农村局经过调查无异常、网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同意予以保留区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备案,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省、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1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7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鹿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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