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相关条例已明确,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也要处罚


商报讯(记者吴健通讯员王田维)日前,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那么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会不会处罚?记者昨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进行了咨询。

据市交管局透露,公安部推出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主要是针对骑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汽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公安部要求在“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的前提下“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

近年来,根据市交管局统计,发生的亡人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亡人事故占比接近一半,这其中大部分又以头部受伤为主。因此,为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特别是电动车骑车人的安全,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对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对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第一次违反的予以教育警告、第二次违反的予以罚款20元、三次(含)以上违反的予以罚款30-50元。

目前,温州全市电动车头盔佩戴率达到了90%以上,2019年以来,事故亡人数同步下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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