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0-0213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0〕5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10-2020-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以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130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将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19年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75元,经测算,决定将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7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91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 2020年6月17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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