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9〕5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9〕53号

申请人:俞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19]54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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