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6/2020-1884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山福镇 |
生成日期 | 2020-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切实加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农村供水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指导意见如下: 一、本镇辖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收费实行“村自负责、全面收缴、阶梯约束、困难返补”办法,并按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收费。其中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生活用水(工商业生产及经营用水)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 二、辖区各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所属村村民委员会参照本指导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方案,报镇政府核准后执行。 三、全镇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指导基准价为0.5元/m3。其基本构成明确如下: 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各单村饮用水饮用水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故水价仅做正常运行成本分析。年运行费包括维修费、药剂费、工资福利费、水资源费和其他费用。维修费取固定资产的3%,药剂费取0.05元/m3,工资福利费取1.5万元/(人·年),水资源费0.08元/m3,其他费用按维修费按药剂费、水资源费、提水电费、工资福利费总和的10%计。经过初步测算,山福镇各单村最低供水水价约位于0.5-1.5元/m3之间。考虑到山福镇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供水指导基准价为0.5元/m3。 四、分类计价的最低指导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原则按居民生活用水的2倍计,即1.0元/m3。 五、阶梯约束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约束: 第一阶梯为每户每月10 m3(含)以下,指导价格为0.5元/m3; 第二阶梯为每户每月10 m3以上、20m3(含)以下,指导价格为1.0元/m3; 第三阶梯为每户每月20 m3以上,指导价格为1.5元/m3。 2.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约束: 第一阶梯为每户每月40 m3(含)以下,指导价格为1.0元/m3; 第二阶梯为每户每月40 m3以上、80 m3(含)以下,指导价格为2.0元/m3; 第三阶梯为每户每月80 m3以上,指导价格为3.0元/m3。 六、减免优惠(困难返补):本村居民生活用水享受一定限额用水量的减免优惠。 1.普遍性减免:即本村所有居民户的生活用水水费减免,减免的限额水量原则上为第一阶梯数的50%以内,可以根据本村情况予以免收水费; 2.特困户减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生活用水,在第一阶梯限额数量内建议予以免收水费; 3.其他减免: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也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 具体由所在村村委会根据用户申请,村居集体研究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减免的限额水量按当月(或当季、当年)结算,不结转至下月(或下季、下年)。 七、用水户应当自觉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八、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九、农村供水应定期抄表收费,定期公布水费收支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附件:山福镇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收费指导价标准
山福镇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收费指导价标准
说明:以上指导价为农村供水工程最低收费标准,各供水工程可根据本指导意见,按规定程序确定各自村居或供水工程辖区供水收费价格(原则不低于上述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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