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20-0215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发改价〔2020〕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CD02-2020-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保障我区公办幼儿园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文件精神,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属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由原570元/生˙月调整为680元/生˙月; 二、新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0年秋季起入园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2020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离园); 三、其他事项参照温发改费〔2013〕250号、温发改费〔2007〕193号规定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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