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240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8月30日,区政府制订出台了《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将该办法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3日出台了《温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政办〔2020〕60号),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修订完善区政府于2016年5月27日制订出台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4个预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59号)中的《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鹿城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主要内容 预案从风险评估、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及预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4个预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59号)中《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室:食品安全协调科,联系方式:8806028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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