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孙鹏)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孙鹏水果店(经营者:孙鹏):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店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9-0493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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