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186号

申请人:蒋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申请人发现:1.“三民”(美篇号:5154975,网站发布《协会会长殴打七旬老伯》和《协会会长殴打七旬老人》(浏览220余次和2990余次);2.微信公众号“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号:i577wz)发布《温州人大代表殴打退休老人住院?》(来源于温州703804论坛,浏览8980余次);3.“寻求公道”(UID:1689892)在“柒零叁网”发布《温州这恶霸牛逼!街道、公安、电视台全不敢得罪,平步青云当会长》(浏览3690余次);4.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微信号wz-hanji)发布《温州这恶霸牛逼!街道、公安、电视台全不敢得罪,平步青云当会长》(原创韩哥,浏览3050余次)。上述网络文章内容多处扭曲颠倒申请人与周xx发生纠纷的事实,刻意突出申请人的协会会长、人大代表身份,伪造申请人签名《致歉书》,对申请人进行肆意诽谤。为此,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江滨派出所报案,要求:1.追究“三民”(美篇号:515975)、“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号:i577wz)、“寻求公道”(UID:1689892)、“韩哥视线”(微信号:wz-hanji)、温州柒零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诽谤申请人的法律责任;2.查处幕后主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将该案转交治安大队办理,后又表示案情复杂进行了延长。经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照申请人谈话,告知“柒零叁网”发布的网站浏览超过5000次涉嫌,遂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温鹿公(治)不立字[2020]001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总共控告了五个违法嫌疑人,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明该五人是否共同违法的情况下,仅以其中一人涉嫌犯罪为由即不予立案。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其他四个违法嫌疑人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美篇”网站、“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上被他人发布文章进行诽谤。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案,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受案回执》。本案受理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指控的网络发帖诽谤行为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帖人韩x陈述称该文章内容均有证据予以佐证,对业委会方提供的温州“703804”论坛上发帖,其中的“人大代表打人”、“其女婿是中山派出所副所长”等内容,因没有证据支持,其发布的文章内并未涉及,故其并不构成诽谤。后被申请人对发帖人项浩森进行调查询问,其陈述于2017年6月5日以网名“寻求公道”在温州“703804”论坛上转发了朋友韩戟在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上发布的文章,其称曾实地核实过文章所述情况不存在虚构事实诽谤他人。针对申请人指控的“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公众号发帖,温州柒零叁网络传媒公司及该公众号的注册人叶哲否认其本人有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过涉案文章,通过查看“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号:wznews、i577wz)历史数据库和发布记录,均未查到相关发布记录。温州xxx网络传媒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无法确认为该公司公众号平台所发布,具体发帖人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查清。故该发帖人的真实身份尚待查明。针对报案人指控的“美篇”网站平台,被申请人已向该平台所属的南京xx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该公司协查并提供该文章发帖人的实名注册信息等,该公司至今未回复被申请人。故该发帖人的真实身份尚无法查清。因申请人在报案询问笔录中控告上述四个网络平台上发布文章所涉的不实、诽谤内容,与韩x发布、项xx转发的网络文章所载内容存在极大出入,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以证实该网络文章内容的不实性。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该网络文章的点击量已达到5000次以上,要求追究对方网络发帖诽谤行为的刑事责任,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已受理该刑事案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送达申请人。本案涉及的“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公众号的发帖行为、“美篇”网站平台的发帖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尚无法查明相关发帖人的身份等,故已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并已作出《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送达申请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认定,目前仍处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网络媒体上被他人发布文章进行诽谤,具体为:1.2016年10月3日,网名为“三民”(美篇号:5154975)的账号在美篇网站 南京xx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以下简称xx人公司)发布了标题为“协会会长殴打七旬老人”、“协会会长殴打七旬老伯”的文章;2.2016年10月6日,微信公众号“温州草根新闻”(微信号:i577wz)发布了标题为“温州人大代表殴打退休老人住院”的文章;3.2017年6月5日,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微信号:wz-hanji)发布了标题为“温州这恶霸牛逼!街道,公安,电视台全不敢得罪,平步青云当会长”的文章。4.2017年6月5日,网名“寻求公道”(UID:1689892)的账号在柒零叁论坛发帖转载了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发布的上述文章。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此案。经被申请人调查,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系韩戟所有,案涉文章系其发布;柒零叁论坛账号“寻求公道”(UID:1689892)系项浩森注册并使用,案涉文章系其发帖转载。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美篇总部(蓝鲸人公司)没有及时回复相关信息”及“无法确定(微信公众号‘温州草根新闻’)真正的转帖发布人”为由,作出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并告知申请人“将继续调查、依法处理”。

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因《温州这恶霸牛逼!街道,公安,电视台全不敢得罪,平步青云当会长》在柒零叁论坛的点击率超过5000次,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申请人询问笔录及相关截图、线索报告、韩x询问笔录及调取证据通知书、“韩哥视线”微信公众号文章材料、项浩森询问笔录及调取证据通知书、网名“寻求公道”发表的文章截图、叶哲询问笔录、关于“温州协会会长殴打老人”网贴的情况说明、协查函及美篇网页截图、郭前方讯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公证书,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事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不能按期结案系因“美篇总部(xx人公司)没有及时回复相关信息”及“无法确定(微信公众号‘温州草根新闻’)真正的转帖发布人”。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未载明收件人相关信息,亦无邮件流转信息,无法证明已将《协查函》送达至蓝鲸人公司或穷尽所有的联络方式及调查手段。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微信公众号“温州草根新闻”后台数据进行了核实。此外,申请人同时控告了微信公众号“韩哥视线”及柒零叁论坛账号“寻求公道”发布文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查明韩x及项xx两个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法定客观原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亦未在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中进行说明。故被申请人主张不能按期结案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对韩x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被申请人无需再对韩x作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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