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22/2021-382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生成日期 2021-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1]80号


四川鹏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祖鸿 住所: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4层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5M4R2H

违法行为发生地: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E30B地块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未按照《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于2021年10月2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E30B地块建筑工地使用8台挖掘机和1台装载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2021年10月28日,你公司在现场使用17台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工地使用17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有8台挖掘机和1台装载机未按照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

四、现场照片18张,证明你公司涉案的8台挖掘机和1台装载机的基本信息;

五、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80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未改正之前,涉案的9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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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01010400004910000000888

柜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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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鹿城支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33001628710059066666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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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汇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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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0120109016563-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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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谢池支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695501819100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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