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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温鹿人社监告字〔2021〕55号

被告知人:浙江金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2412室

法定代表人:向文昭

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接被告知人处员工凤文婷投诉,称被告知人拖欠其工资(已另案处理)。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向被告知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1〕338号),要求被告知人在接到本询问通知书后于2021年10月8日到本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但被告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执行。被告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向被告知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1〕235号),要求被告知人在接到本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被告知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予执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知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适格;

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1〕338号)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告知人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要求其提供材料和接受询问的事实;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1〕235号)一份,证明本机关对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在本机关开具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知人仍未向本机关提交材料并接受询问,属于严重量罚情节。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享有以下权利:

1、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6室,电话:5667769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2、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6室,电话:56677693)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0〕55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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