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00632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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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兆桂房屋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杨兆桂(已亡故),男,汉族,1907年9月15日出生

法定继承人1:杨锦凡,男,汉族,1950年2月2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任宅前76号。

法定继承人2:杨延令,男,汉族,1939年11月5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北新村8幢703室。

法定继承人3:杨燕燕,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百花苑2幢702室。

法定继承人4:蒋雪影,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瓦市巷118弄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20〕69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杨兆桂房屋坐落于任宅前78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已亡故,未办理继承相关手续,无法签订补偿协议;各法定继承人至今未能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杨兆桂(已亡故)有房屋坐落任宅前78号,该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经查询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该宗土地登记记录。根据原温州市房地产管理局1984年11月16日出具的《留房证明书》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杨兆桂留房情况的征询函》的复函等相关材料,核实该房屋有未经登记建筑68.38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1240477元,其中装饰装修价值为4850元。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提出:要求按1965年温州市房地产卡片记载的121.44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本机关认为: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协商过程中以及《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的意见书》中提及的121.44平方米留房面积问题,已经温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决定确定留房面积为68.38平方米,已维持改造不变。故对于被征收人法定继承人杨锦凡、杨延令、杨燕燕、蒋雪影前述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法定继承人杨锦凡、杨延令、杨燕燕、蒋雪影送达了《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法定继承人于2021年11月28日提出意见但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1240477元,其中装饰装修价值为4850元。

三、搬迁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68.38平方米,搬迁费标准15元/平方米,合计1025.70元。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68.38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4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9846.72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的权利继受人一致选择货币补偿且签订协议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申领货币补偿款。

六、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杨兆桂。

抄送:区住建局,松台街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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