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1/2021-3901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统〔2021〕74号 |
各街道(镇)统计信息中心: 现将《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浙统办〔20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 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陈元元,电话:88030227。)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浙统办〔2021〕16号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入库纳统作为统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科学、真实、全面反映消费品市场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贸易单位入库数量和质量,真实、客观反映我省消费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委政府研判消费市场形势提供数据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分管局领导要统筹协调和解决入库纳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落实力量,明确分工和责任;贸易统计负责人要深入分析、梳理、挖掘本辖区内达限贸易单位,并督促指导达限贸易单位及时申报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工作到位。 (二)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入库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统计局要切实把好入库关,特别是对重点企业必须做好现场核实和指导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及时入库纳统。负责贸易单位入库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审核责任,确保入库单位各项指标和相关文件符合国家统计局有关单位入库要求。 (三)常态化加强入库纳统工作。各级统计局要把贸易单位入库纳统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任务持续抓、长期抓、深入抓,明确常态化工作要求,落实常态化工作举措,及时把已达限企业入库纳统。要把工作做在平时、做在日常,避免工作紧一阵、松一阵,避免突击集中入库带来的工作压力和质量问题。 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 各级统计局要组织贸易统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统计局贸经司《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应统尽统”工作建议》(详见附件1),对照多渠道拓展企业信息来源、多举措激发入库主体积极性、多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的各项具体要求,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 (一)发挥“准限上”库作用,强化入库纳统工作。要积极推广“入库纳统”试点工作成效,按照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审核确认工作补充材料的说明》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贸易“准限上”库建设,确保全省贸易入库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开展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入库研究。对社区电商、直播电商、工厂店等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开展研究,分析销售主体单位性质、研判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贸易入库标准,研究贸易新业态的入库可行方式。 (三)发挥大数据监测功能,拓展入库来源。从2022年2月份开始,省局按月向各市反馈大数据监测的企业资料,为各市抓贸易单位入库提供数据来源。各级统计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应入未入”单位名单,充分抓取达限单位入库纳统。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各级统计局要充分利用好数字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与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合力,按月归集在企业招引培育、税收缴纳、工商注册登记等环节中达到入库标准的单位,做好协调单位入库工作,确保达限单位及时入库纳统。
附件:1.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应统尽统”工作建议 2.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审核确认工作补充材料的说明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
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应统尽统”工作建议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
按照吉喆局长批示精神,为加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达限法人单位的入库纳统工作,贸经司于2021年2月起在上海、浙江、重庆、甘肃等省市开展“应统尽统”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情况积极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应统尽统”工作,贸经司在相关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下一步入库纳统工作建议,以供各地参考。 一、多渠道拓展企业信息来源 一是继续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部门构建完整信息名录,扩大信息共享的部门范围,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以方便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测,及时完善更新“准限上商贸企业名录动态库”。试点省份在推动部门信息共享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上海市统计局从2019年7月份开始开展部门名录数据共享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见附件)。 二是积极拓展其他企业信息获取渠道,如充分挖掘行业协会或大数据公司的信息优势,及时获取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内达限企业信息。 三是针对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无法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问题,研究探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外可用于补充判断企业是否达限的规范性材料。浙江省结合当地实际,在试点过程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入库材料研究,系统梳理了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数据来源渠道,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请各地在单位入库工作中,针对贸易企业的特点,加强相关研究,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数据来源渠道及材料的规范性。 二、多举措激发入库主体积极性 一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应统尽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统的主动性,营造企业主动纳统的良好氛围。 二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公共服务等措施,降低企业纳统后的负担,充分调动企业入库纳统的积极性。江苏省统计局在限下抽样调查中,通过以政府名义挂牌、提供意见建议直通车服务和业务办理专项窗口服务等,增强样本单位的配合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一做法对提高限上单位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是统计部门要做好有主动纳统意向企业的沟通联系服务工作,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协助企业完善统计基础工作,打消企业的各种顾虑,畅通企业纳统的渠道。 四是加强与统计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研究从法律法规层面强化企业主动纳统意识,提高企业对入库纳统工作的配合程度。
三、多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一是加强对准限上企业的跟踪监测,及时收集达限企业的入库审批材料,降低年底材料收集工作量,提高入库工作效率。 二是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在统计方面的应用,提升催报、审核等数据处理环节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数据审核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附件2
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审核确认工作补充材料的说明
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规定,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根据前期试点情况,现将补充材料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网上零售企业 网上零售企业(行业代码5292)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补充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后台卖家信息截图(含法人单位名称)。若有多家网店,需提供所有以本法人名义开设网上商店的交易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对应的网址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商务平台后台真实交易记录月度数据整屏截图。后台真实交易是指单位实际成交金额,即扣除退款金额和刷单数据金额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后台数据获取来源见附件)。 (三)提供与后台截图数据匹配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数据表格,表格主要内容为包含截止申报期的每月销售金额、退款金额、刷单金额。
二、其他企业 网上零售以外的其他企业可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补充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说明,需说明企业业务管理系统的个数及对应的业务活动,业务系统数据是否涵盖企业全部交易数据、是否包含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企业的交易数据等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实际累计交易数据整屏截图(包含法人单位名称),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需分别提供。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若包含其他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应进行剔除,仅提供本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 三、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取数途径 1.支付宝:商家中心—业务查询——资金业务——卖出交易、交易退款(含交易金额、实收金额、退款金额) 2.赤兔名品(天猫平台):收入为:店铺绩效——综合分析——汇总专项,分析——退款情况分析 3.1688卖家工作台:交易——交易收支查询(无退款数据) 4.生e经(天猫):销售分析——销售指标及趋势(无退货数据) 5.微信小程序:数据统计(含商品名称、销售量、微信支付、余额支付、总销售额,无退款数据) 6.生意参谋: 首页——运营视窗——整体看板(数据含支付金额、访客数、成功退款金额) 或者:交易——交易分析——交易概况——交易总览(支付金额,无退款金额) 7.京麦(京东平台):店铺管理——结算管理——账单查询(含月度支出、收入数据,无退款数据,请说明卖家实际收入以哪个指标为准) 8.京东商智:首页——实时指标——实时销售进度(本年累计交易额,无退款数据) 9.拼多多:商家后台——数据中心——交易数据——数据总览——支付金额(无退款数据) 10.账房:收支查询——支出情况(月度,含本月支出、本月付款,本月交易额,无退款数据;请说明卖家实际收入以哪个指标为准) 11.抖音:营销中心——月账单(含订单数、总收入、总支出、净收益,无退款数据;需说明卖家实际收入以哪个指标为准)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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