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58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军人退出现役的。 申报材料: 1.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2.退役证明;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跨省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交入伍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必须登陆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核查身份信息、比对人像,排除户口已登。 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还需提交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名单。 审批程序: 1.原籍地退伍、复员、转业: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异地退伍、复员、转业: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1.原籍地退伍、复员、转业:即办 2.异地退伍、复员、转业: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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