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1-39062
组配分类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审批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管理登记办法》

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扶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 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分证明;

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局领导→温州市局备案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线下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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