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的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况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我要订阅】【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