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1-3934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12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制度》(温鹿市监〔2021〕125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该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制定。 二、政策制定目的 为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主要内容 1、成立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 2、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我局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我局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3、我局受理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的条件。 4、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5、我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我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名称争议,可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7、我局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书的内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书面审查,有必要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8、我局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 9、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我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处理。 10、我局应当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形。 11、我局应当终止正在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程序的情形。 12、争议双方对我局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3、根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被争议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4、个体工商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该文件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班子集体对该规范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决定制定《 “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草案)》。2021年12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3日由本单位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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