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939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区对2020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涉及文件228件。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99件、继续有效但需修改30件、宣布失效19件、废止53件、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27件。 四、政策举措 宣布失效、废止后的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继续有效但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司法局,解读人:孙曙光(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03027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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