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843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鹿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区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区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201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我区印发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区财政局结合区级单位执行情况,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对22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鹿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1、适用的资金范围:《办法》继续沿用22号文件关于资金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和长期滞留款项,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设置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其中对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略做调整。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的规定,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前置条件。对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取消了原文件中需要集体决策的描述。 3、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4、关于现金流量预测:准确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必要前提,各个单位财务部门需要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作为确定闲置资金的依据。各主管部门要求下属单位报送招标计划的,可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倒逼单位提高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 5、关于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的理念,借助省财政厅委托开发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实现招标文件发布、银行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和开标、专家评审、中标结果发布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全流程电子化。《办法》规定,条件成熟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全流程通过平台实施网上招标,实现银行和单位“一次都不用跑”,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6、关于定期存款期限:根据22号文件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际,《办法》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加关于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7、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为确保公平竞争,《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规定“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8、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在22号文件关于评选委员会的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同时取消关于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 9、关于中标银行数量: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根据区级单位历年来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统计,《办法》分段规定中标银行家数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上不设限;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10、关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网上招标,将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投标准备时间,为减少资金闲置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效益,《办法》在22号文件基础上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出时间缩至5个工作日。 11、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行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为减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办法》规定“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如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分配方案,则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分配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但是,按照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原则,新増闲置资金的规模不宜过大。同时,该规定也符合财政部“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的规定。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決策决定是否续存,续存利率不得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12、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第三十条从招标主体和投标主体两方面规定了相应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财政局,解读人:胡连云,预算执行局科长,联系电话:0577-8837372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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