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6/2021-3843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藤桥镇
生成日期 2021-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藤桥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温鹿农〔2021〕38号)文件,我镇制定《藤桥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鹿藤政发〔2021〕32 号),现将文件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藤桥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区域结构、集体资产结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文件所出具的《藤桥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既是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2.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严防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尊重意愿,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充分发扬民主,使农民群众切实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

   (4)鼓励创新,稳步推进。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体谋划,统筹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改革。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

      3.《指导意见》对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1、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推行村级支出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2、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村财务专用章由“三资”管理中心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不超3000元管理制度。每笔支付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不得提取现金,特殊情况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4、各村财务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违反上述规定,对相关人员视其性质轻重作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村集体不准向社员或单位出借资金。因搞公益事业建设,借入资金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债。

      6、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款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集体提出书面意见,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7、村级报账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三资”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报账员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8、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五议两公开”民主程序。村集体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后,需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由报账员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内发起申请,再由村委会副主任、村书记(主任)、村监会主任依次审批,最后提交至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9、村集体资金在1万元及以下的开支,联审联签后支付;1万元-10万元的支出,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联审联签支付;超过10万元的支出实行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联审联签支付。

    10、凡属支出的原始凭证,除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保洁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偿、补助、奖励资金外,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税务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属工程款的需附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支付进度表、审计报告等;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需附清单;村里支付的各类误工工资等凭证,要另附出工清单、签到表;归还借款、保证金的,应附收据联。

    11、实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报刊征订严格按照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各村在行政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民代表(股东)大会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对村民有意见的外出活动要坚决制止。

   12、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13、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温州市农业局印制的由市农经总站发放的村级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据申领制度,用完一本申领一本。村级报账员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三资”管理办公室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剪角作废。

   14、第十五条 村级小额工程非公开发包项目规范化管理:

 (一)工程类、采购类、非涉批服务类单项合同估价2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工程,由村两委及村监会联席会议通过,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并向驻村干部及联村领导报备审核。

 (二)工程类、采购类、非涉批服务类单项合同估价2万元(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工程,由村两委及村监会联席会议通过,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并向驻村干部、联村领导及项目主管科室报备审核。

 (三)工程类单项合同估价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采购类、非涉批服务类单项合同估价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小额工程,须完成 “五议两公开”审查后上报镇党委会研究,议题通过后由村两委组织开展比选,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并向驻村干部、联村领导及项目主管科室报备审核,同时向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涉批服务类单项合同估价2万元(含)以上的小额工程,除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外,需上报项目主管科室,由主管科室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15、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必须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审价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支付款项。

   16、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同时提交一份给“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17、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都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8、明确村集体报账员工作职责,村集体报账员职责如下:

  (一)按合法合规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当月收支需在每月25日至次月5日按时向“三资”管理办公室报账,每季度末提前5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代理会计有权进行退还、要求补办或拒绝付款。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如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三)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四)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五)密切配合“三资”办公室工作,接受农经部门指导和检查监督,离任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19、村集体报账员作为村干部之一,应当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报账员不坐班的年总收入在2-3万之间,坐班的年总收入在3-5万之间,各村要结合经济实际,合理落实报酬和福利待遇。

  20、要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村财会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1、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结合智能化办公需要,报账员要熟悉电脑操作,原则上任职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报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新聘任报账员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或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后报镇“三资”办公室备案。

  22、村监会享有对村集体经济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力,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本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23、村集体经济必须定期通过公开栏、网络平台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当发生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时,即时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天。

  24、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25、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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