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7/2021-3118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10-2021-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切实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特制定《鹿城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       温州市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4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切实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浙江省打造“精准保障标杆区”的工作部署,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生活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急难型救助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应救尽救。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巩固时期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二)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长期公布制度,增加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三)加强监管,精准识贫。对照“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居住状况、就业状况、社会参与”六个维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参与机制,进行经济核查、动态监管,有效开展精准救助。

三、适用情形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一)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某种原因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申请人声明,镇(街道)入户调查确实联系不上的,其他共同生活对象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二)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另一方出走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并且户籍不在本市,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拥有婚姻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多年来独自生活且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没有联系,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生活来源,各种维权手段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其困境,要求纳入社会救助且经入户调查情况后情况属实的;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精神、智力残疾单独施保对象经济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过我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但低于10倍,要求保留社会救助待遇的;

(五)临时救助对象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或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额需超过最高救助金额的,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20倍,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70%;

(六)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七)镇(街道)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反馈给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二)民主评议。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民主评议会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社区)民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2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并对评议过程进行监督。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三)结果认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并上报镇(街道)纪(工)委、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次年困难情形未解除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改革工作,要根据本方案强化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建设,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大宣传,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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