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0/2021-3876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财预〔2021〕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温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区委直属机关工委的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款规定的党建活动,包括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鹿委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所需经费按所辖党员工资总额(年人均不高于10万元)为标准的1%安排,报单位机关党委(含工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下同)审核。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包含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控制数内。

在职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在离退休公用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明确资金来源,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党组)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经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

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据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按每餐不超过40元控制;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讲课费参照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和劳务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区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市外不超过一次,不得出省。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严格控制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省、市、区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在职人员基层党组织应当按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支出时列“日常业务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支出时列“离退休公用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党委(党组)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关系隶属区委直属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各街镇机关党组织及经费列入企业预算的国有企业中单独建立的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温州市鹿城区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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