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1-3090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生成日期 2021-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林区禁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为做好春节期间我区森林消防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往年经验和天气气候情况,确定春节期间为一年内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的时期,特制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林区禁火的通告》( 温鹿政告〔2021〕1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禁火时间、范围和主体

春节前两周至元宵节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禁火范围是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60米范围内,禁火主体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禁止各类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加强防火护林管控措施

凡天晴之日,各街镇所有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人员要投入到护林巡防一线,主要路口、重点区域要要设卡检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

(四)公开森林火警报警电话,引导群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消防值班室报告。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或12119。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奖励与处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消防相关规定。

三、施行时间

《通告》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科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局长:徐长波,副局长:叶定先;

解读科室: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林业管理科,联系人:吴豪1598875151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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