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0〕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48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43-4楼。 

法定代表人:胡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17日所作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于20201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0123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审理,本机关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审理。202041日,本机关依法恢复行政复议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1972年至1980年下乡期间年限,是违背中央、省有关知青下乡务农期间按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是违反政策,是行政乱作为,要求连接1972年至1980年下乡务农年限。故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910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要求本机关确认其19724月至19904月知青年限、黑龙江企业工作年限视同养老缴费年限。经调查,申请人于19917月至2004年在温州市五马金属门窗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于2003年补缴19905月至19916月养老保险,20051月至20054月期间,申请人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20054月,申请人参保年限已满15年,其在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29月,本机关通过数据筛查发现申请人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告知其依国家相关政策,退休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求其清退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20121224日,申请人自愿承诺放弃黑龙江七台河市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温州市鹿城区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供黑龙江七台河市社保部门出具《多重领取基本养老金清理确认单》,被申请人经审核后对申请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恢复补发。《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要求确认其19724月至19904月知青年限、黑龙江企业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本次提出本次申请前已于2005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故现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无法转移。2.申请人原在黑龙江七台河的养老保险关系已于2012年终止,根据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申请人2012年自愿选择保留温州市鹿城区的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之前知青年限及在黑龙江企业工作的年限已被清理。据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工龄转移接续条件,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102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当场向其出具一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业务收件单》。在办理过程中,为查明申请人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于2019126日向当地社保部门发函要求提供申请人原养老保险总参保年限、实际缴费情况、视同缴费年限及退休时的参保单位等信息,但当地社保部门未予书面答复,后经电话联系,当地社保部门确认申请人原知青年限及在当地的工作年限均已清理。20191224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签发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提供2005年在七台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所有资料和2012年终止七台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但申请人未提供材料。202017日,被申请人根据现有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涉案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申请要求转移接续的工龄已在2012年经黑龙江七台河市社保部门清理,其现要求确认该段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544日后开始同时在浙江省温州市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54日,申请人同意清理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社保局享受的养老待遇,保留浙江省温州市社保局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并提供七台河市招收新工人审批表、集体工人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集体所有制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大足县区已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户口本、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七台河市新兴分局户政科证明、七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证明、介绍信、证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1029日出具视同养老缴费年限业务收件单。同年11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联审,结论为“通不过”。2019126日,被申请人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查,未得到回复。同年1224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2020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业务收件单、七台河市招收新工人审批表、集体工人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集体所有制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大足县区已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户口本、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七台河市新兴分局户政科证明、七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证明、介绍信、证明、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多重领取基本养老金清理确认单、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联审意见单、关于核查刘铁刚社保参保情况的函、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补充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054月退休,且申请人于2012年已选择放弃并清退由黑龙江七台河市管理的基本养老关系,故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1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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