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73号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姚xx。 申请人:瞿xx。 申请人:孙xx。 申请人:郭xx。 申请人:张xx。 代表人:姜xx。 代表人:许xx。 申请人:叶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住宅区七组团鹿城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弛,局长。 第三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栾xx。 第三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x。 第三人:浙江xx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所作的[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单,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0年4月27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模棱两可,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一一针对性的回复,且其所称“外墙保温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后经扩大检测结果合格”、“防火岩棉设置情况符合设计要求”等结论严重违背事实。二、第三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在涉案楼盘工程建设中未依照法定变更审批流程,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工程外墙防火、防水、保温、节能等施工均存在偷工减料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切实依照涉案楼盘施工图的设计标准、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涉案楼盘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分析。特别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定程序通过审批”、“外墙设计做法是否符合施工图说明”等问题,被申请人应当组织当事人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于外墙保温、防火等工程的抽查工作被申请人亦应当安排业主代表到场公开进行。三、监测点不符合投诉要求。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区质监站投诉时明确,重点为幕墙内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要求。但根据鹿城区质监站提供的监测点资料,除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检测1#一层为幕墙位置,第一次检测其他位置及扩大检测(2019年12月20日)的监测点均为真石漆饰面。四、施工图纸不明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确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但是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未提供相关有效图纸。申请人需要确认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做出的[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告知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第三人xx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施工图和国家设计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事项答复告知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申请人反映称第三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第三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远洋.鹿城公馆工程(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涉嫌存在外墙保温层等施工未按照设计要求,违背国家节能政策,存在火灾隐患,施工中偷工减料等严重质量问题等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月25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单并邮寄给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延长答复告知单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逐点核查,积极组织协调处理,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结论性意见,于2020年3月26日做出答复告知单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所谓“外墙保温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后经扩大检测结果合格”与事实情况不符。被申请人委托温州xx建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防火岩棉设置情况,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抽查发现,现场防火岩棉设置到位。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均为施工过程性照片,相关工艺未施工完毕,无法证实现场设置存在问题。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过程中提出的待交付楼盘卫生间管道无存水湾、未履行变更联系单法定履行审批程序等问题,不在投诉反映问题中。且该投诉涉及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联系单均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图,图审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反映未履行法定审批职责于法无据。另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需要安排业主代表到场公开进行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三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人浙江xx装饰有限公司答复称:一、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在外墙面板未安装的情况下拍下的图片,并未进行到安装防火岩棉的工序,在后期施工中已予以完善。二、第三人接到投诉,在甲方、监理、总包、质监站的见证下进行定点拆板检查防火岩棉的安装情况,检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过程影像记录见附件1。三、对于申请人所列举影像资料存在设备阳台未安装防火棉事宜,图纸设计未标明需要安装防火岩棉,具体施工图纸详见附件2。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姜xx、陈xx、郭xx、瞿xx、孙xx、张xx、许xx、姚xx及举报人张xx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称由第三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第三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远洋.鹿城公馆”工程(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存在外墙防水施工未到位,外墙保温厚度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围护结构保温未按标准施工,楼板面上、分户墙、阳台板下、架空层板下保温砂浆、外墙防火、门窗洞口密封未施工未到位等问题。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投诉答25号投诉事项受理告知单,并送达申请人郭xx。因新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投诉答004号延长答复告知单,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姜xx。被申请人核查后,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告知单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姜xx。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投诉答25号投诉事项受理告知单、[2020]投诉答004号延长答复告知单、[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告知单、文书有关送达材料、《举报信》及附件、设计变更A008、《墙体节能构造钻芯检测报告》及钻芯点位示意图、防火岩棉现场抽检照片,本机关依法调取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节调查和证据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涉案答复中称对涉案工程幕墙防火及外墙保温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并向本机关提供了照片予以证明。但是照片上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亦未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申请人据此认为其已随机抽查放火岩棉设置现场符合设计要求,本机关不予认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抬头为“远洋.鹿城公馆(业主)监督小组”,但该小组并非法定主体,即举报主体系申请人姜xx等8人及举报人张xx。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事项受理告知单仅送达申请人郭xx,涉案延长答复告知单、投诉事项答复告知单仅送达申请人姜xx,未将文书送达至其他涉案举报人,送达程序违法。三、申请人叶xx并非涉案举报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叶xx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所作的[2020]投诉答012号投诉事项答复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叶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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